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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日期:2021-03-12 文章来源:证监会 作者: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新形势,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我会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6号)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名称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现发布施行。


《组织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本次修订对兼职审理委员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同时明确了委员任期的规定。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近年来,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被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制度优越性,应在实践中予以坚持并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四是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本次修订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同时,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对调查部门移交的大要案进行预沟通”等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并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的职责交由副主任委员履行;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规则、标准等的制定”的内容。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可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