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创投基金快速发展,优先股适用范围也日益扩大,由此产生对创投基金这一类优先股股东的保护问题。问题本质是解决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保障合法权益与避免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该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核心争议在于“信义义务”与“合同条款优先”哪种理论依据更为适当。总体来看,创投基金向企业投资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优先股股东,对其进行保护时需要关注此特殊性。优先股股东控制董事会时,应选择“信义义务”路径,此时董事会对普通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普通股股东控制董事会时,应选择“合同条款优先”路径,尽可能根据优先股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规定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但对于优先股股东特有的优先权,董事会不承担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