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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前置程序对认定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影响及建议_《中证政研简报》2021年第9期(总第639期)

日期:2021-02-05 文章来源:《中证政研简报》2021年第9期(总第639期) 作者:倪培根,何晓楠

摘要: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准确认定,是发挥集体诉讼威慑力、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切实提升违法成本的关键。前置程序存续期间,法院过度依赖证监会处罚结果认定“重大性”,造成一系列问题。取消前置程序势在必行,但要警惕同案不同判、司法与行政执法冲突、投资者举证困难等“后遗症”产生。适逢司法解释修订之际,我会可积极与最高法院沟通,在规则层面科学界定“重大性”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与法院建立事前事中沟通联动机制;引入律师调查令、文书提出义务等制度。通过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的执法体系,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构建良好市场生态。


关键词:前置程序;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文书提出义务;律师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