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如何规范关联交易是《公司法》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起草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其立法导向、主体范围、规范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引发各方关注。针对相关问题,我们建议:一是继续坚持《公司法》关联交易客观中立的立法导向,重点规范控股股东滥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二是立足《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一体规制的现实前提,边际优化相关立法;三是明确关联交易程序和实体公平标准,通过司法解释转换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四是加重违规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确立控股股东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将“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纳入董事任职除外情形。
关键词:关联交易;客观中立;公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