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研究成果 > 研究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DR制度相关问题与建议 以九号公司为例_中证政研简报2024年第124期(总第1118期)_20240820

日期:2024-08-20 文章来源:中证政研简报2024年第124期(总第1118期) 作者:宁丹虹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有序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018年,我国建立了中国存托凭证(CDR)基本制度,允许试点创新红筹企业以及在互联互通机制下已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境内发行CDR上市,大大增强了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也是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近期,我院赴首单CDR九号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到该公司CDR上市以来整体发展态势较好,但面临CDR无法纳入沪股通标的证券、未纳入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范围、员工无法享受股权激励税收递延政策等问题,首单CDR对同类企业的示范效应有待发挥。为巩固资本市场改革成果,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更好服务独角兽等科创企业发展,建议完善CDR制度,研究将CDR纳入沪深股通标的可行性,并优化相关投资、税收等配套机制。